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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绿色武汉 香港学生深度考察城市规划与绿化

来源:千变万状网   作者:白冰   时间:2025-04-05 10:49:18

其次,随着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历史演进,共同体总会通过自身的调节(对于特定的共同体而言,这只是暂时的)或在外部寻求新的资源(这是永恒的倾向),打破原有的自足性,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新的自足的共同体。

参见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 438 U. S 726。[4]虽然三大传统媒介在受众和影响面上各有参差,但可以肯定的是,相对于公民之间对话的简单易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对于广大的公民来讲的确是一件难得且奢侈的事情,更多情形下只是作为这些传统媒介的被动接受者对其中所传达的信息进行了解、吸收以及对象有限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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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而言,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与我国媒介的演变相伴而行。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再次强调这四大自由,其中理由可见叶剑英同志在1978年《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的说明:我们党从来主张在广大人民中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在必要的时候运用大民主的形式……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在因特网时代我们这个讲究民主的国度里,言论自由与色情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大了。(11) 一个由分散于7个省的9名无业人员组成、大多为中小文化程度、平均年龄只有20多岁的犯罪团伙,建立色情网站,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影、图片和文章等进行牟利,吸纳会员60多万人,总点击量达1100多万人次,被称为国内最大的网络色情案。⑩截至目前,我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网络警察的专业队伍。

互联网时代的权利保护往往超越国家权力的界限或合法性的范畴,与此相适应的宪法学的基本权利理论将会发生结构与体系上的变化。(11)(3)在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与国家的制度支持、积极回应密切相关。立足于互联网发展的阶段,从技术和法理的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进行系统考察,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

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我们无法为言论自由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言论自由的保障是相对的,其保障的边界是通过对个案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根据言论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18]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极大拓展了人们自由思考、自由创作、自由表达的空间,网络言论虽然也出现了缺乏理性、缺乏对他人的尊重、损害个人隐私等问题,但总体上起到了增进公众辩论、强化公众监督等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1991年,电视广告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报纸,随后四年电视和报纸广告互有高低,呈现交错状况。

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这些电子政务网站及信息交流平台的开通,不仅成为我国互联网发展建设中的一大亮点,而且也极大地便利和促进了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交流互动。没有言论自由,公民的其他各项民主权利也无从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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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982年宪法颁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国家对于言论、出版、通信、宗教等属于精神自由范畴的公民自由权的规制并没有太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网络发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最大的影响是,相对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单向传送信息的格局,信息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互动变得切实可行,从前所说的大众传媒正演变为个人化的双向交流,信息不再被‘推给消费者,相反,人们将把所需要的信息‘拉出来,并参与到创造信息的活动中。(3)通过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项权利的行使,发表对国家事务的意见,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同时,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传播中的信息在内容上总存在善与恶、好与坏的价值判断问题。

③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1994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贾桂花诉青年电影制片厂侵犯肖像权案作出的初审判决,1995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邱满囤就邱氏鼠药提出的侵犯名誉权案作出的二审判决。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认识到网络这种新兴媒介影响公民言论自由行使较之传统媒介的差异,但是遵循传统媒介言论自由的规制方式还是另起炉灶出台专门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关 键 词】言论自由/保护/限制/媒介我国1982年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根本法的意义上确定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为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四、问题与反思纵览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障的现状不难发现,较之对公民财产权利等其它基本权利的保障,言论自由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关注都有明显不足:在宪法学研究中,呈现出关注不够、研究不深的问题。

作为公民权利层面上的言论自由在全文共出现七次,除了一处指的是宪法上确认的言论自由,其余六处都是对公民网上言论自由的阐述。目前我国对淫秽、色情的认定标准仍然沿用的1988年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其本身表述上就存在一些不尽准确之处,而关于网络色情则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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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言论不仅是人们表达思想、沟通信息、开展社会交往的一种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在笔者看来,尽快进行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门立法,并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包括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网络色情规制等核心问题),不仅关系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也符合当今世界网络发展与规制的趋势(15)。

(2)在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依据上,零散混乱的特点较为突出。【内容提要】通过考察三十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和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媒介发现,在传统媒介向现代媒介发展的过程中,言论自由也经历了相对单一到极大拓展再到多种面向的阶段。在传统媒介向现代媒介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也相应地受到影响。实践中网络色情规制的法律层级过低而且混乱,不能有效地实现网络言论的管制和监督。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确定了国家信息化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将中国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2)通过新闻传媒表达思想、发表见解。

注释:①1978年3月1日,叶剑英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做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6)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公民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在我们今天看来这些不外乎是对言论自由行使形式和途径的直观表达,在本质上都可纳入言论自由范畴之中,都可通过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得以实现。一方面,网络论坛、贴吧、博客乃至微博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接踵而至甚至风靡一时,为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带来了更为宽广的空间。

广播则表现较为平稳始终处于市场格局低位,仅在1983年排在电视之前,随后就被电视广告强劲的增长势头所掩盖缓慢滑入低谷。[1]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16),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早已远远走出了信息通联平台和媒体的范畴,成为关系国家安全、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核心利益的重大领域。

[11]就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而言,在网络环境下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行性问题都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传统的言论自由的限制理论并不能简单照搬于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12)(4)在关注内容上,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局限于网络色情的惩治在传统媒介向现代媒介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也相应地受到影响。(11)(3)在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与国家的制度支持、积极回应密切相关。

[14]从根本上而言,在我们探寻如何以政府管理的方式对网络社会进行规范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网络自治的传统,发展其他的辅助手段,如自我管理(包括用户控制——主要是授权父母和采取过滤技术)、私人管理(指服务商、社会机构和域名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制度化方式[15]。(13)这场战争共破获相关案件24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8名,依法关闭淫秽色情网站1129个,关闭网吧12,575个。

决策者有必要制定更有效的政策方针,以平衡21世纪言论自由与言论限制之间的关系。具体规制这些自由的立法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后并未迅速出台,而相关的限制标准和程序也相当混乱和零散,多由部委一级的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讲话等作出规范。

从本质上而言,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与我国媒介的演变相伴而行。因此,在这一时期,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由于公民并未成为运用这些传统媒介进行表达的主体,更多的重点则是放在对传统媒介机构的管控与表达内容的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4年、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⑧。相对于立法机关的谨慎迟缓的态度,针对网络监管,尤其是网络色情的打击上,行政机关表现出积极且十分强劲的势头。2010年实施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游行业的部门规章。当然,在这三种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与社会影响方面,也是各有所长、各领风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止到1997年10月31日,中国共有上网计算机29.9万台,上网用户数62万,在我们今天看来相对于13亿人口而言所占比例甚小,但可以清楚地看到,较之传统媒介中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单向性、有限性,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话语平台,也为言论的行使释放出比传统媒介更为广阔、深入、民主的空间。(5)通过参与各种听证对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事务进行讨论。

(1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为此,本文以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三十年为考察背景,以言论自由为考察对象,以期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以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为依据,全面总结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及未来走向。

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言,2003年的非典疫情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言论自由保障之间关系的思考。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参见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813615.html,2012年8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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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辰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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